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6905号
原告:闫春涛,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双岭村徐家自然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927392。
法定代表人:徐谷生,职务不详。
被告:涂海亮,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闫春涛与被告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涂海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闫春涛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春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5.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235.2元,由原告闫春涛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