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闫春涛与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涂海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6905号

原告:闫春涛,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双岭村徐家自然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927392。

法定代表人:徐谷生,职务不详。

被告:涂海亮,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闫春涛与被告江西景态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涂海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闫春涛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春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5.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235.2元,由原告闫春涛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