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财保215号
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福伟路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岳九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748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748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文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