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建鼎成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652号
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福伟路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岳九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筑建鼎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21层2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兰。
被申请人:仲崇明,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仲崇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仲崇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回龙观西区支行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为×××内存款,共计575 000元。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仲崇明名下银行存款575 000元。
案件申请费3395元,由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大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蓉梅
书  记  员   李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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