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福伟路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岳九洲。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45509.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该车辆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车辆。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