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3990号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盛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