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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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97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5号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2021)京0102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 767 481元的财产。后该案件于2021年12月22日正式立案,原告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诉前财产保全结果均系轮候冻结,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提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经查,北京京盛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提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 767 48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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