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恢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北段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686号民事调解书,曾向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10月16日两次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4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214753的房产一套。2019年10月17日买受人***(身份证号为)以34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4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214753的房产一套归买受人***(身份证号为)所有。
二、买受人***(身份证号为)应持本裁定书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