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恢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北段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了***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4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214753的房产一套,现因法院对该房产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交,对该房产设定的抵押、**等影响房产权属变更的措施均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4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214753的房产一套的**、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