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北段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686号民事调解书,曾向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406室合同备案号为201214753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