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6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伟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伟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11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伟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伟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2284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