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保10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60461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568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及房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