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03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系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檀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9月21日,原告回家发现自家院内屋里全都被水淹了,原告找到阿金歹村,阿金歹村村书记给原告拿的水泵,原告自己在抽水12天抽完。现原告家因水淹导致北侧两间房倒塌,南侧院墙倒塌,原告养殖的狗仔被淹死9条。原告家原来有防洪渠道,被告因公司铺路用料下来的废料都排放到原告家后侧,把几十年的排洪沟给堵死,废料放了好几堆。原告找到阿金歹村,新邱区长营子镇、新邱区政府信访办,各单位领导到现场,排查后根据原来村的地理位置图发现,老排水沟让被告占用,变成了被告的废料堆放处了。原告找拉废料的司机,这司机说这些废料是阜新市高级路面下来的。被告给原告家房屋后边的防洪沟堵死填平,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案诉至贵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将原告家房后的垃圾废料排除,恢复原防洪水道;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北侧两间房屋倒塌赔偿60000.00元,南侧院墙倒塌赔偿10000.00元,东侧1间房倒塌赔偿款10000.00元,院内维修费4000.00元,九个狗仔赔偿款7200.00元,3台摩托车赔偿款4000.00元,误工费:12*177.85=2134.2元,电费:600.00元,共计:97934.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辩称,1.我司没有侵权行为,堵塞河道,原告被淹与我司无关。2.我有证据,在2019年5月19日,案涉地点就已经被填平。包括2020年、2021年也是填平状态。我不在现场,不清楚原告家发生什么。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照片23张(照片没有形成时间)。证明受损失情况。解释照片如下:一部分是土堆情况,一部分是摩托车被水淹,一部分墙体被水泡。2.房屋契约书及房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房子是我的。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照片只能证明原告家被水淹的损失,土并没有堆放到原告家的防洪通道。我也不清楚怎么堵的,那块土也不是我司排、放的。对证据2,没意见。
被告向法庭提供照片4张。2017-2022年间,原告家处照片,从阜新市自然资源局调取,证明2017年-2018年是原地貌,2019年5月15日之前就已经被填平。2021年之前为什么没被水淹。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之前院里也进过水,但没有这次这么严重。这次因为防洪渠道堵了之后,冲到我家的。
原告证人姜玉国证明:原告家进水的地方是防洪渠道,是政府给村民做的,有20多年了。现在防洪渠道被填平了,所以才导致下雨后,原告家受损。我找到政府和村书记处理,后来抽水18天,24小时抽,也抽不干净。后来,找过市政府,回复不是政府行为,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有个姓高的区长也过来查看。防洪渠道是由被告填死的。
原、被告,对证人证言无意见发表。
对原告提交的照片,因无法证明其发生的时间,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人证言,因其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从阜新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卫星成像照片,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距原告**家后墙50米左右处原有一防洪渠道,2019年5月15日之前被填平。2021年9月21日,原告发现自家院内被水淹了,造成部分院墙及其他财产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卫星成像照片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但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系被告所为,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8.3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24.18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檀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峰
书 记 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