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
负责人:**,该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系该村村会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被上诉人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马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