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与某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民终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0823850M。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贵学,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蒙县大板镇三家子村。
负责人:王沿,系该村村长。
上诉人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以下简称路面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2012年1月1日二被上诉人签订的荒山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二被上诉人恶意磋商订立荒山土地承包合同,损害上诉人利益的事实是免证的事实,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及案涉合同的履行造成上诉人何种实际损失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高级路面工程处花费数百万元建设当地小学校舍,铺设校园地面、大板镇政府地面、村屯间油漆路面,以这种方式支付了承包后期的承包费。***刻制高级路面工程处公章,制作高级路面工程处任免文件,将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由原高级路面负责人徐权变更为***本人。荒山土地承包合同是在高级路面工程处与三家子村承包合同未到期、高级路面采石场有效存续、***实际控制高级路面采石场、高级路面工程处对承包事宜不知情的情况下,三家子村与***协商签订的,其目的显然在于控制高级路面采石场场区的碎石资源,损害高级路面采石场利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同时,该合同的签订,直接导致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生存空间灭失,严重损害了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的合法权益,这一事实是民事诉讼中免证的事实。二、二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荒山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生效力。本案中,二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荒山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当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未经大板镇政府批准,没有在镇经管站备案,且承包费未缴纳至大板镇经管站。三家子村原村书记因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被阜蒙县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目前,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急需恢复生产,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路面工程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2012年1月1日阜蒙县大板镇三家子村与***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系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分支机构(非法人)。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开办以来,其采区土地一直由其承包。依据阜新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2008年3月1日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与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依据大板三家子村委会与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徐权)2007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1日,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与***签订《矿山企业整合协议书》。2010年10月18日,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与阜蒙县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石厂承包合同协议》,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将权属于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位于阜蒙县大板镇三家子村的阜新市××路面采石场(高级路面采区)和整套生产设备、厂房承包给阜蒙县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期限三年,2010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承包合同到期后,阜蒙县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将阜新市高级路面采石场(高级路面采区)和整套生产设备、厂房返还。高级路面工程处向阜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2月27日,阜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阜仲字第9号裁决书;2015年2月2日,阜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阜仲补字第1号补正裁决书,裁决,阜蒙县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高级路面采石场(承包当时的设备、厂房场地以及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裁决生效后,海兴矿业公司不履行裁决义务,原告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11月24日裁决执行完毕。2012年1月1日,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与***签订《荒山土地承包合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将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石灰屯荒山750亩发包给***从事矿产资源生产、开发、经营,地块南北长1000米、东西长500米,四至为:北至北山与三合村边界处、南至原高级路面老王场子、西至***西沟碎石场西侧柏油路、东至东山山顶分水岭,承包经营期限30年,2012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该合同承包地块包含原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场区(采区)地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双方为***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只有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使原告的利益遭受到实际损害,原告才能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来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对二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及案涉合同的履行造成原告何种实际损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举证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案涉合同的效力,另案已作出评价,本案不再重复评价。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与三家子村委会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而损害路面工程处利益,进而导致《荒山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所谓恶意串通,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应由提出请求的第三人就恶意串通和利益受损这两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恶意串通反映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而第三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法律上科以第三人较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高的举证证明义务。本案中,上诉人路面工程处与三家子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二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1日签订《荒山土地承包合同》。在路面工程处与三家子村委会未约定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三家子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合同到期后其有权自主选择承包方。因路面工程处未能提供续签的书面承包合同,三家子村委会亦对此不发表意见,故无法认定路面工程处与三家子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至2013年。即使路面工程处与三家子村委会续签土地承包合同至2013年,因按照***代表的海兴公司与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所属的采石场之间签订的《采石厂承包合同协议》,海兴公司已向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采石场交付了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承包费330万元,故路面工程处的转包收益并未减少。此外,因路面工程处非三家子村集体成员,法律并未规定非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优先承包权。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荒山土地承包合同》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如路面工程处能够举证证明其有经济损失,其亦应向三家子村委会主张违约责任。综上,因上诉人路面工程处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路面工程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阜新市高级路面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朗
审 判 员  乔丹青
审 判 员  周立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宛澄
书 记 员  白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