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798号
原告:***,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蒙县。
原告:**,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台务工人员,住中国台湾省新竹市东区。
原告:杨凤杰,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台胞,住中国台湾省新北市八里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青宏,系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郑洪达,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凤杰与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补偿金79846元(按杨泽峰死亡赔偿额20%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杨泽峰(原告**、杨凤杰的父亲)于2021年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受雇于被告从事位于阜蒙县红帽子乡境内G101线道路修建作业。在该雇佣过程中属于全天作业,被告下属的交投公司统一安排雇工午饭到项目部就餐,就餐后直接返回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和就餐地点来回由车辆接送。2021年7月28日12时30分许,杨泽峰午饭后经领导同意自行骑摩托车返回,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对该事故杨泽峰虽自身存在过错,但被告作为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补偿原告89846元,已付1万元,就79846元补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原告的明确信息。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因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杨凤杰的明确信息,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有原告杨凤杰的明确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凤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0元,退还给原告***、**、杨凤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