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冠县正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655号
申请人:冠县正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办事处建安商贸城和平路东侧10-1幢A7室。
法定代表人:孙春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东,董事长。
申请人冠县正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5395号,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