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338号
申请人:冠县正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办事处建安商贸城和平路东侧10-1幢A7室。
法定代表人:孙春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东,董事长。
申请人冠县正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