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2409号
原告***,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台
务工人员,现住中国台湾省新竹市东区。
原告杨凤杰,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台
胞,现住中国台湾省新北市八里区,
身份证统一编号F290208118。
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O073O82385OM。
法定代表人葛自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凤杰与被告阜新交投高级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补偿金79846元(按杨泽峰死亡赔偿额20%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丈夫杨泽峰(原告**、杨凤杰的父亲)于2021年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受雇于被告从事位于阜蒙县红帽子乡境内G101线道路修建作业。在该雇佣过程中属于全天作业,被告下属的交投公司统一安排雇工的午饭到项目部就餐,就餐后直接返回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和就餐地点来回有车辆接送,2021年7月28日12时30分许,杨泽峰午饭后经领导同意自行骑摩托车返回,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对该事故杨泽峰虽自身存在过错,但被告作为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应补偿原告89846元,已付1万元,就79846元补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新邱区,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