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338号之二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