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