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14号
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渔水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柯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B座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748元,由原告咸宁云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