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338号 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 二、如被告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