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575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淮,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昕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