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323号
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董事长。
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