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方物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初996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神州数码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爽,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北京方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1-2号)1-1幢2层A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官晓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艳,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翠,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北京方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物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毕秋爽,被告方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官晓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艳、张文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物公司返还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的合作产品款329.4万元;2、判令方物公司承担未能交付合同约定产品的违约金135万元;3、判令方物公司赔偿神州数码公司约定未能实现功能的赔偿金300万元;4、判令方物公司支付给神州数码公司因方物公司违约擅自销售合同产品的违约金490120元;5、判令方物公司赔偿神州数码公司因方物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产品导致神州数码公司库存积压的损失896632.5元;6、判令方物公司赔偿神州数码公司因方物公司违约丧失的预期利润627755元;7、判令方物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神州数码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5万元;8、判令方物公司承担神州数码公司新增替代采购款79880元;9、判令方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神州数码公司与方物公司签署了《OEM合作协议》。2014年8月31日,双方签署了《OEM续签协议》,约定《OEM合作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止。此后,神州数码公司与方物公司又于2015年3月16日签署了《DCN方物OEM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OEM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未尽事宜,以双方签署的《OEM合作协议》为准。该补充协议约定方物公司为神州数码公司定制开发虚拟化平台相关软件产品,包括“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云教室管理中心(vClassCenter)”。方物公司应当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安装电子文件、软件授权激活码电子文件等,且方物公司应当根据神州数码公司的要求和进度完成功能修改、界面修改等工作,方物公司所提供的软件定制开发需满足《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附件二DCN云教室软件功能需求规格书》等需求,且方物公司要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云教室”、“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神州数码公司根据开发进度向方物公司分阶段支付450万元,用于支付定制开发费用和在合同有效期内云教室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制数量的license永久授权使用。在2016年3月15日前,方物公司免费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上述产品,并按照神州数码公司要求负责安装。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激活未达到1000套,则方物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费提供激活码,直至安装数量达1000套。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方物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为交货期之日起永久保修,神州数码公司从方物公司得到的软件授权永久有效,在服务期内神州数码公司有权免费升级到方物公司软件最新版本。
截止2016年5月26日,神州数码公司已向方物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方物公司交付的产品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未达到验收条件,且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至今未能交付,无法满足神州数码公司及客户的需求;且在产品使用期间,一些软件问题尚未解决;自2016年4月13日起,方物公司拒绝交付给神州数码公司合同约定的产品,仅仅交付了部分只有一个月临时许可的产品,且均已过期,导致神州数码公司的客户无法正常使用,损害了神州数码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利益;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今,方物公司只提供了268个永久激活码,之后未再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其所申请的“云教室”永久激活码。因被告方物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神州数码公司无法履行已中标的项目,给原告造成预期利润损失;导致神州数码公司向案外人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极域公司)采购替代产品,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被告方物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物公司辩称:第一,神州数码公司与方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软件买卖合同关系,并非软件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和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关系,神州数码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软件开发费用。《OEM补充协议》实为软件采购合同,软件新增的三项功能是采购vClass软件基础上的技术支持。该协议约定的云教室软件与之前两个协议的标的没有关联性,是独立的合同。第二,方物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物公司承担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作内容,神州数码公司恶意起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神州数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神州数码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多次拖欠货款,最长拖欠214天,即使神州数码公司有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第四,根据行业常识,神州数码公司提交序列号之后方物公司才能提供激活码。由于神州数码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之后停止销售所有vClass相关产品,且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没有形成新的订单,神州数码公司并未向方物公司提供序列号,故方物公司不具备提供授权激活码的条件。方物公司一直配合神州数码公司为其需要重装系统的客户提供激活码。第五,方物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软件已经神州数码公司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神州数码公司在验收之后向方物公司转发了已经验收合格的电子邮件,并结清了所有款项,在结清所有款项的邮件中附有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仅有一个项目没有完成,原因在于神州数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加给方物公司不应承担的工作,致使方物公司投入了大量精力满足神州数码公司诸多不合理的要求。第六,南京极域公司提供的软件需要与方物公司的软件相配合才能形成云教室,南京极域公司的软件不能起到替代作用,其与云教室软件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故神州数码公司关于其采购替代产品的主张缺乏依据。第七,神州数码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没有下达新订单,方物公司是根据订单交付产品的,神州数码公司提出方物公司没有交付产品的主张缺乏依据。且神州数码公司主张预期利润的损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神州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9月1日,神州数码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方物公司签订了《OEM合作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希望从乙方购入、乙方希望向甲方出售,乙方与甲方以OEM方式进行合作,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销售的由乙方制造的甲方指定的甲方品牌的产品。其中,第四条价款与支付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授权文件和序列号激活产品后签署收货单45天内,并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该订单收货产品的货款等内容。第六条交付和验收约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产品,产品虽然交付,但乙方对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并不解除或终止。检验标准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Ⅲ。甲方有权按照封样样机和本合同附件Ⅲ的检查基准,对合同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可采用收货后检验或厂验等方式。甲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异议应在收到交付产品后7日内提交乙方,若超过7日甲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产品验收通过。对于未经厂验的境外交货产品,则对合同产品的任何异议应在出厂日期后30日内提交乙方,若超过30日甲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产品验收通过。产品的缺陷只能在放置或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的,甲方应在发现该缺陷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双方就产品存在异议的,如乙方不能在30日内提出所交付的产品合乎约定的证明,视为甲方提出的异议事项和缺陷确实存在。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或通知后30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对产品进行修理、补足、更换,在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之前,甲方有权拒付任何其他款项。第七条售后服务约定,甲方直接对最终用户提供合同产品的售后技术支持和维修等服务。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配件、维修等方面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诺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产品,保修期为交货之日起永久保修。乙方保证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保修期内在正常环境及正常操作使用下产品质量上出现的问题进行无偿维修。甲乙双方每三个月对所产生的维修费进行核对,并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等内容。乙方有义务在合同产品中各种型号的产品最终生产后或生产中止后的以下期间内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维修部品:结构和电气部品以及外观部品60个月,乙方须对在保修期内及过保三年内的返修产品,提供芯片级维修。在首批出货前,乙方必须先对甲方的技术和维修人员进行免费技术培训。之后在协议期内,乙方每年对甲方的技术和维修人员进行两次免费技术培训,以保证甲方能向最终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若甲方要求额外的培训,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提供的服务还包括售前测试、售后首次安装和用户培训。对于每10个服务器授权或每100个客户端授权,分别不少于1天、合计不少于3天。第八条产品保证约定,当合同产品从乙方交付15个月以内,甲方销售的合同产品中发现任何使用故障的合同产品占本批出货数量的1%以上等情形为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对于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提出问题后30天内解决问题,甲方有权拒付当批货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批货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差额部分;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向其客户赔偿,则乙方还应当全额承担甲方的赔偿损失。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之后,并不免除其保修、维修义务,涉及产品仍遵循合同约定的保修、维修规定。如双方对产品责任判定有争议,则由甲方委托权威技术部门、机构检测证明该故障是否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和瑕疵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合同期限约定,本合同于2013年9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1年。第十四条合同终止约定,任何一方因以下理由之一,可以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基于本合同签订的相关其他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对方没有履行本合同或上述合同的规定义务,经对方书面要求履行通知后一个月以上没有正当理由继续处于不履行状态。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无论理由如何,规定如下: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者任一方占有或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对方提供的对方拥有所有权的物件,应立即返还给对方,乙方应按要求立即返还甲方商标以及甲方所拥有的商标。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修理、更换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延迟货物约定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日期及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所延迟货物约定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顺延下一批货物交货时间。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甲方是乙方在教育行业的独家排他销售商,乙方未经过甲方在教育行业销售的同类产品,甲方有权在付款时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乙方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产品描述、标准及其他中约定,甲方OEM乙方虚拟化平台软件,包括服务器虚拟化和桌面虚拟化。服务器虚拟化产品包括vServer、vCenter以及自协议签订后乙方推出的各种新版服务器虚拟化软件产品。桌面虚拟化产品包括vServer、vCenter、vAccess、vClient以及自协议签订后乙方推出的各种新版桌面虚拟化软件产品。乙方提供的产品包括软件OEM版的母盘、使用手册的电子文件、软件授权文件及序列号、软件服务。
2014年8月31日,甲方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与乙方方物公司签订了《OEM续签协议》,其中载明,将《OEM合作协议》第13条中的合同有效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在此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原合同。本协议仅涉及对原合同有效期限的变更,原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内容及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其他合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2015年3月16日,甲方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与乙方方物公司签订了《OEM补充协议》,其中载明该补充协议就云教室软件产品定制开发、打包销售与采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一条产品描述约定,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虚拟化平台相关软件产品,包括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和云教室管理中心(vClassCenter),相关软件版权属于乙方。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安装电子文件、软件使用手册电子文件、软件授权激活电子文件等。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软件功能修改、界面修改、安装程序修改、帮助文件修改等工作。第二条产品标准约定,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定制开发服务需满足《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乙方提供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产品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乙方提供云教室管理中心(vClassCenter)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乙方提供的产品需满足附件二、三的要求。第三条产品的提供、价格及支付约定,甲方在合作期内向乙方支付合作产品金额450万元,上述费用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云教室产品、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制数量的license永久授权使用,按照本协议要求的定制开发费用。乙方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免费向甲方提供云教室产品和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并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安装。若合同有效期内实际激活未达到1000套,则乙方同意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费提供激活码,直至安装数量达到1000套。本协议签署后1周内,甲方以订单方式向乙方采购125万云教室软件产品,在收到乙方的17%增值税发票后,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在2015年3月21日之前,乙方提供“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的一个新的版本(支持附件二《DCN云教室软件功能需求规格书》所要求的功能)(以下简称支持附件二功能的“云教室”新版本),在2015年3月31日前协助甲方完成开局验收,提供验收通过报告。完成此验收通过后,甲方以订单方式向乙方采购100万云教室软件产品,在2015年4月7日前,在收到乙方的17%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若延迟交付,应按照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按照乙方延期交付的时间天数,同等地延迟付款。在2015年7月1日,甲方以订单方式向乙方采购125万云教室软件产品,在收到乙方的17%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在2015年7月15日前,乙方提供支持视频重定向技术的“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一个新的版本(支持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的第一章“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所要求的功能)(以下简称支持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功能的“云教室”版本),2015年7月31日前协助甲方完成开局验收,提供验收通过报告。乙方若延迟交付,应按照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在2015年8月31日前,乙方提供支持基于数据中心部署的云教室一个新的版本(支持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第二章“基于数据中心部署”所要求的功能)(以下简称支持基于数据中心部署的“云教室”版本),2015年9月15日前协助甲方完成开局验收,提供验收通过报告,乙方若延迟交付,应按照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在2015年9月30日前,乙方提供支持电子教室管理与桌面管理界面融合的“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一个新的版本(支持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的所要求的功能)(以下简称支持电子教室管理与桌面管理界面融合的“云教室”版本),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英文名称vClassCenter)”软件(支持附件三《DCN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功能需求规格书》所要求的功能)(以下简称支持附件三的“云教室”版本),在2015年10月18日前协助甲方完成开具验收,提供验收通过报告。完成此验收通过后,在2015年10月25日前,甲方以订单方式向乙方采购100万云教室软件产品,在收到乙方的17%增值税发票后,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若延迟交付,应按照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按照乙方延期交付的时间天数,同等地延迟付款。第四条其他合作条款约定,对甲方发现的BUG问题,乙方需自甲方提出时间起1天内响应,3日内解决;如果3日内不能解决的,乙方需提供书面说明,必须包括问题的原因和预计解决的时间,且乙方实际解决时间自甲方发现并提出问题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否则乙方应按照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在上述解决问题所耗费的时间,若实际影响了甲方的销售,相关本协议的有关期限顺延,即乙方免费提供云教室产品和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的时间顺延。双方合作期限从本协议生效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经签署的OEM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是双方OEM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未尽事宜以已经签署的OEM合作协议为准。
合同附件一《DCN云教室软件研发承诺书》约定了三方面的技术,包括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基于数据中心部署、电子教室管理与桌面管理界面融合。关于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方物公司承诺在2015年7月15日前,在云教室软件产品中集成方物公司最新视频重定向的技术,并且应用该技术前后对比,视频并发性能提升一倍;实际测试数据与表二中要求达到的目标数值比较,如果小于数值则认为方物公司违约,神州数码公司有权要求方物公司赔偿100万元。关于基于数据中心部署方面,方物公司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向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云教室产品实现基于数据中心的部署;测试标准包括在独立的两台服务器和一组SAN存储上部署云教室软件,老师账户可以以班级为单位申请虚拟机资源,申请流程成功后,后台自动创建虚拟机,该班级的学生们可以在指定的时间段使用,使用时学生的个人数据自动加载,使用完成后虚拟机资源自动释放;学生账户可以以个人为单位申请虚拟机资源,申请流程成功后,后台自动创建虚拟机,该学生可以在指定的时间段使用,使用完成后虚拟机资源自动释放,学生的数据集中保持,供今后存取使用;在一台服务器网线断开的情况下,管理员老师收到报警提示,经过老师选择后,虚拟机资源自动调整到更低的配置,可以继续提供桌面服务;测试结果如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认定方物公司违约,神州数码公司有权要求方物公司赔偿100万元。
2015年3月17日,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向方物公司订购了200套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单价为6250元,总计125万元。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支付给方物公司125万元。2015年4月3日,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向方物公司订购了160套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单价为6250元,总计100万元。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支付给方物公司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向方物公司订购了200套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单价为6250元,总计125万元。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给方物公司125万元。2015年12月23日,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向方物公司订购了160套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单价为6250元,总计100万元。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支付给方物公司80万元,于2016年5月3日支付给方物公司20万元。
2016年3月15日,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名称变更为神州数码公司。2016年6月15日,经神州数码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毕秋爽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陈刚及公证员郑雪,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5号的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北太平庄支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毕秋爽填写了《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单号:1016693910518),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通知函》一份,其中显示寄件人为毕秋爽,公司名称为神州数码公司,收件人为赵玉洁,公司名称为方物公司。之后,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毕秋爽将《通知函》装入邮政专递信封并交给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北太平庄支局的工作人员,并由工作人当场出具《发票开具凭证》。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922号公证书)。其中《通知函》载明,神州数码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就方物公司未能按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向神州数码公司履行软件交付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事宜向方物公司发出律师函。但截至目前,方物公司仍未向神州数码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及相关永久授权激活码,也没有解决软件目前已经出现的bug等问题。鉴于上述事实,方物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严重影响神州数码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已有合作业务的推进,给神州数码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神州数码公司郑重通知方物公司,如方物公司不能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向神州数码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神州数码公司拟按照合同约定终止与方物公司合同。因方物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神州数码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神州数码公司保留追究方物公司违约责任及要求方物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
2016年6月23日,经神州数码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毕秋爽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陈刚和公证员芮晓旭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195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list.php?cid=32,进入方物公司的网站,其中显示关于方物公司的相关介绍;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view.php?tid=634&cid=75,显示有客户菏泽实验中学的介绍、面临的挑战以及方物云教室解决方案等内容;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view.php?tid=638&cid=30,显示有新闻《方物云教室vClass开启职业培训坦荡云途》,其中载明武警内蒙古某市支队的警官培训中心采用方物云教室vClass;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view.php?tid=633&cid=30,显示有新闻《方物云教室解决方案落地江苏校园》,其中载明“作为国内领先的云计算基础架构领导厂商——方物软件针对教育行业量身定做的云教室vClass软硬一体化解决方案目前在全国各地校园中获得大规模的成功应用,方物云教室高效的运维管理方式及灵活的桌面终端使教学环境与教育策略经历一场新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学校采用云教室代替传统PC机房,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也不例外”;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view.php?tid=610&cid=30,显示有新闻《方物云教室vClass打造全新应用价值》,其中载明方物云教室vClass已成功应用于多个中小学的计算机教室;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fronware.com/view.php?tid=597&cid=30,显示有新闻《方物云教室vClass开创计算机教室云纪元》,其中载明“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五中学等学校相继选择了方物云教室vClass计算机教室解决方案”。
原告还主张因被告方物公司违约导致其无法履行已中标的项目,给其造成预期利润损失,并提交了相关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载明:2015年12月15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小学教学设施装备项目中标公告显示,采购人为开发区教育支付中心,采购的内容为中学微机室、小学微机室等,供应商为湖北双龙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4770089元。2016年1月26日,巴林右旗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显示,中标单位为赤峰悦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项目为云教室设备,中标金额为5138478元。2016年2月25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受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就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内容为02分标考场终端机110套、云服务器互联设备6台、云服务器3台等,中标金额为1676800元。2016年2月25日,哈尔滨执信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显示,确定哈尔滨市道里区部分学校实验室、实训室等设备采购项目由黑龙江锦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840142.54元。2016年2月26日,黑龙江崇仁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的中标通知书显示,确定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由哈尔滨京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7295650元。2016年5月17日,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成交通知书显示,中标单位为桂林市创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项目为教学实验设备,中标金额为419235元。
2016年7月6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神州数码公司聘请,指派刘强律师为神州数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42万元。2016年7月8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支付固定费用部分25万元,其中,协议签订后3日内,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支付15万元法律服务费,其余费用在一审结束后支付。2017年6月12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其中约定,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支付固定费用部分25万元,其中,协议签订后3日内,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支付15万元法律服务费,其余费用在收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对应发票后三日内支付。2016年7月13日,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15万元。2017年6月15日,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10万元。
2016年6月17日,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白振国向神州数码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其中载明,在2015年10月25日前,神州数码公司以订单方式向方物公司采购100万元云教室软件产品,但神州数码公司的付款金额和日期并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实际最后完成该笔付款的时间是2016年5月26日,付款时间比协议约定时间延后了214天,严重影响了方物公司对神州数码公司定制开发的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的后期维护工作。在神州数码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前提下,方物公司在2016年4月29日前继续维护神州数码公司开发的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并一直给神州数码公司提供软件的license。方物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停止了对神州数码公司定制开发的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的维护。神州数码公司在2016年5月26日付款之后要求方物公立即重新对神州数码公司定制开发的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以及云教室管理中心软件进行维护,并提供相应的license,方物公司表示积极配合,但需要重新组织研发人员,不可能立即提供软件的license。方物公司认为由于神州数码公司未按照协议及时付款,方物公司提出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重新对该定制软件进行维护。神州数码公司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刘强2016年7月21日与方物公司的官晓春、白振国的谈话记录,其中载明刘强询问律师函是否为白振国所发,白振国表示律师函是其发送的。
2016年8月16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南京极域公司签署了《OEM合作协议》,神州数码公司向南京极域公司购买了3994件极域电子教室软件v4.0,金额总计79880元。神州数码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南京极域公司支付7988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神州数码公司收到来自张家口机械工学校、南宁兴宁第一初级中学等几十所学校反映涉案软件问题的投诉电话。
2016年8月31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其中载明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以原价6折的价格向神州数码公司回购8台型号为DCC-BLOCK-5020A云数据中心、名称为DCC-CR6000V2教室云主机硬件,金额合计为213600元。2016年1月18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DCC-CR5000的云教室主机硬件及型号为DCC-CR6000V2教室云主机硬件,金额总计为38.4万元;2016年3月17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DCC-CR3000V2、DCC-CR5000的云教室主机硬件及型号为DCC-CR6000V2教室云主机硬件,金额总计为67.1万元;2016年3月28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DCC-CR5000云教室主机硬件及型号为DCC-CR6000V2教室云主机硬件,金额总计为99000元;2016年3月14日,神州数码公司向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DCC-CR6000V2教室云主机硬件,金额总计为35000元。
被告方物公司为支持其相关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1为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6月18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BJ142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名称为“方物FronwarevServer虚拟机系统软件V2.0”的软件著作权人为方物公司。
证据2为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6月18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BJ1429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名称为“方物FronwarevCenter虚拟机管理系统软件V2.0”的软件著作权人为方物公司。
证据3为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6月30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BJ2831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名称为“方物vAccess虚拟应用接入网关系统软件V1.0”的软件著作权人为方物公司。
证据4为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9月21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45789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名称为“方物云管理平台系统V1.0”的软件著作权人为方物公司。
证据5为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7月31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77865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名称为“方物vClass云教室系统V2.9”的软件著作权人为方物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证据6为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方物公司采购DCC-VDS-10C桌面虚拟化软件授权和DCC-VDS-10C-MS桌面虚拟化软件服务的订单,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1月24日向方物公司采购DCC-VSS-1C服务器虚拟化软件、DCC-VSS-1C-MS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服务、DCC-VDS-10C桌面虚拟化软件授权、DCC-VDS-10C-MS桌面虚拟化软件服务的订单,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2月12日向方物公司采购DCC-VDS-10C桌面虚拟化软件授权、DCC-VDS-10C-MS桌面虚拟化软件服务的订单,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4月23日向方物公司采购DCC-VDS-10C桌面虚拟化软件授权、DCC-VDS-10C-MS桌面虚拟化软件服务的订单,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4月25日向方物公司采购DCC-VDS-CR60云教室虚拟化软件的订单,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6月20日向方物公司采购服务器端软件的订单。
证据7为神州数码网络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与方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载明神州数码网络公司向方物公司购买DCC-VDS-10C桌面虚拟化软件授权、DCC-VDS-10C-MS桌面虚拟化软件服务,金额总计为22500元。
证据8为神州数码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产品停止销售公告PQA-2016年4月15日》的通知,其中载明DCN云教室相关产品将于2016年4月15日停止接收新的订单,不再供货。
证据9为杨海波与2015年3月6日、2014年4月11日发送给方物公司测试部、官晓春、桌面虚拟化产品组等人关于云教室vClass_v2.9.3Build0039以及云教室vClass_v2.9.3Build0004的邮件记录。
证据10为神州数码网络公司2014年8月21日、2015年3月17日向方物公司购买产品名称为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的订单,其中2014年8月21日订单中的产品单价为12500元,2015年3月17日订单中的产品单价为6250元。
证据11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3月31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的颜晓斌、方物公司的官晓春等人的邮件记录,其中显示“云教室系统软件验收测试已完成,验收结论为符合需求定义。”
证据12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1月18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的颜晓斌等人的邮件记录,其中载明,供应商方物公司提供的软件符合双方商定的要求,对产品的支持到位,并附有“DCN云教室软件验收报告_数据中心部署_20150920”以及“DCN云教室软件验收报告_云教室和云教室管理中心_20151110”两个附件。
证据13为方物公司的龚胜华于2015年5月27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的官晓春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要求新增变更一些内容,包括在vClass的ISO的目录下加一个iso/readme.txt以及在vClass自动升级机制。
证据14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6月8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官晓春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提出两点需求,包括修改云终端的开机界面,与方物软件的开解界面区分以及修改版权声明。
证据15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6月15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官晓春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提出将金山画王、acdsee、金山打字等软件加入测试列表。
证据16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8月12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改进用户认为软件存在的问题。
证据17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9月1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提供“vClinet”客户端安装版本。
证据18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9月15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增加vClassWeb界面增加QQ客服链接。
证据19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9月17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增加linux版本以及安装步骤。
证据20为姜玉辉与龚胜华等人2015年11月26日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方物公司根据神州数码公司提出的模板创建需要改进、终端启动成无法批量写入到终端上、终端系统启动之前等待时间较长等需求制定了解决方案。
证据21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6年1月25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解决DCN云教室问题及后续需求。
证据22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8月5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为上海斐讯电子公司制作含斐讯LOGO和信息的版本。
证据23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0月14日发送给南京极域公司的田容、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南京极域公司解决蓝屏等问题。
证据24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4月28日发动给方物公司的官晓春、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尽快与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尽快解决故障。
证据25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2月29日发动给方物公司的宋洪梅、官晓春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方物公司进行了服务器灌装工作,但因北京航天联志科技有限公司下错工单、硬件质检问题导致影响灌装进度。
证据26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2月21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郭丽娜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记载方物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出差情况。
证据27为方物公司工作人员与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16年4月15日神州数码公司已经发送停止销售公告。
证据28为神州数码公司的白红站、颜晓斌2015年5月13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1日与方物公司的郭丽娜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方物公司应神州数码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激活码、验证码、申请码等。
证据29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3月4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其他人员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与方物公司订立新的合同。
证据30为关于神州数码公司向方物公司汇款的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其中显示神州数码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5月26日向方物公司汇款共计450万元。
证据31为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2月31日发送给方物公司的张宪勤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载明神州数码公司要求方物公司解决一项超期未解决的问题。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主张,被告方物公司向其交付的云教室vClass软件中存在桌面提示“IP冲突”、学生端键盘中Insert键不可用、学生桌面自适应分辨率速度慢、学生桌面Windows自带的声音控制功能无效、移动窗口时出现窗口的残影、模板系统中鼠标右键不能使用、访问“桌面管理”时速度慢、学生开机时会出现蓝屏或黑屏等问题。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主张,被告方物公司向其交付的View2000(arm)终端版本的软件中存在拔掉网线、重新连接桌面进程慢,启动某些软件时桌面会断开需要重新连接,LED灯状态异常,IP地址未对合法性做验证,无法使用arm系统上自带的网络设置等问题。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还主张,已经注册过的vClass服务器更换主板后,主机许可序列号变更,许可时间不发生变化,如果无法得知服务器主机许可号,可以申请重新许可;自2016年4月13日开始,方物公司交付给神州数码公司的云教室电子教室管理软件的使用许可均为临时许可;神州数码公司客户提出的教学考试软件打字软件光标丢失、vClass软件web界面光标丢失、金山打字通软件花屏、视频重定向功能和弱3D功能无法实现等问题均未解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主张方物公司仅向其交付了268个永久授权激活码。被告方物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主张其未能继续交付的原因是神州数码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停止销售云教室的相关产品,不再有新的客户需要永久授权激活码。
上述事实,有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提供的《OEM合作协议》《OEM续签协议》《OEM补充协议》、相关支付凭证、第3195号公证书、第2922号公证书、中标通知书、《法律服务协议》、原告与南京极域公司签订的OEM合作协议等以及被告方物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停止销售公告、双方当事人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方物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OEM合作协议》、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的《OEM续签协议》以及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OEM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方物公司为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定制开发虚拟化平台相关软件产品,包括“云教室(英文名称vClass)”和“云教室管理中心(vClassCenter)”,提供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安装电子文件、软件使用手册电子文件、软件授权激活电子文件等,并根据神州数码公司的要求完成软件功能修改、界面修改、安装程序修改、帮助文件修改等工作。因此,本院认定上述协议的性质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被告方物公司主张《OEM补充协议》实为软件采购合同,与前两份协议没有关联性,新增的三项功能是采购vClass软件基础上的技术支持,缺乏依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方物公司签订上述《OEM合作协议》《OEM续签协议》及《OEM补充协议》后,神州数码公司分批次向方物公司订购了服务器端软件(DCC-VDS-CR60云教室V1),并先后支付费用450万元,其中20万元于2016年5月3日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物公司向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交付了支持附件二功能的“云教室”新版本。根据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3月31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的颜晓斌、方物公司的官晓春等人的邮件记录,其中显示“云教室系统软件验收测试已完成,验收结论为符合需求定义”。据此,本院认定支持附件二功能的“云教室”新版本已由神州数码公司完成验收。后被告方物公司向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交付了支持基于数据中心部署的“云教室”版本、支持云教室和云教室管理中心的“云教室”版本。根据神州数码公司的陈强于2015年11月18日发送给神州数码公司的颜晓斌等人的邮件记录,其中载明供应商方物公司提供的软件符合双方商定的要求,对产品的支持到位,并附有“DCN云教室软件验收报告_数据中心部署_20150920”以及“DCN云教室软件验收报告_云教室和云教室管理中心_20151110”两个附件。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方物公司交付的上述软件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
根据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其与被告方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截图,被告方物公司交付的软件并未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视频重定向功能,且被告方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上述“云教室”相关版本能够支持视频重定向功能,故本院认定被告方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OEM补充协议》约定方物公司享有定制开发的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是双方《OEM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未尽事宜以已经签署的《OEM合作协议》为准。《OEM合作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神州数码公司是方物公司在教育行业的独家排他销售商,方物公司未经神州数码公司同意在教育行业销售的同类产品,神州数码公司有权在付款时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方物公司的违约金。本案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方物公司未经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同意,相继在内蒙某市支队的武警培训中心、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五中学等推广使用涉案云教室软件产品,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方物公司主张涉案协议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其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因被告方物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涉案软件的技术服务,原告为保证涉案软件的运行于2016年8月16日与案外人南京极域公司签订了OEM合作协议,采购极域电子教室软件V4.0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被告方物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原告因采购该替代产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方物公司主张云教室软件与南京极域公司的软件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存在采购替代产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方物公司均认可涉案《OEM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6月15日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OEM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中,被告方物公司已完成支持附件二功能的“云教室”新版本、支持基于数据中心部署的“云教室”版本、支持电子教室管理与桌面管理界面融合的“云教室”版本的开发工作,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亦进行了验收。鉴于已交付的涉案云教室vClass等相关软件存在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主张的桌面提示“IP冲突”、学生端键盘中Insert键不可用、学生桌面自适应分辨率速度慢等相关问题,因此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应就被告方物公司已经完成的部分开发工作向方物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鉴于被告方物公司未交付支持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功能的“云教室”版本构成违约,本院将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程度、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等因素,确定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方物公司应退还原告神州数码公司的开发费用数额。原告还提出要求被告方物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等损失,本院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被告方物公司还提出由于原告存在延迟付款问题、其应就此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的主张,鉴于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延迟付款的部分不足以影响涉案协议的履行,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OEM补充协议》约定,方物公司应当向神州数码公司免费提供云教室和云教室管理中心产品无限套永久授权激活码,如在合同期内实际激活未达1000套,则方物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费提供激活码,直至安装数量达1000套。原告主张被告方物公司仅向其提供了268个永久授权激活码,故要求被告按照所占涉案合同价款的比例返还未提供的授权激活码对应的价款。被告方物公司对未交付的授权激活码的数量不持异议,但主张其未能继续交付授权激活码的原因是神州数码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停止销售云教室的相关产品,没有新的客户需要永久授权激活码,并提交了神州数码公司停止销售产品的公告予以证明。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虽主张其并未停止销售云教室产品,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鉴于软件的激活码的提供通常应以涉案软件的销售为前提,在原告销售的涉案软件数量不足1000套的情况下,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未提供授权激活码部分所对应的合同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方物公司违约导致其无法履行已中标的项目、给其造成预期利润损失的请求,鉴于其提交的相关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证据材料并未显示原告为中标单位,不能证明上述已中标项目与原告有关,故本院对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提出被告方物公司应赔偿其相关预期利润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主张的因被告方物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产品而给其带来的库存积压产品折价损失,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库存积压产品与被告方物公司涉案违约行为的直接对应关系,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将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成本,被告方物公司未交付支持应用视频重定向技术功能的“云教室”版本、已交付版本存在相关问题、未经原告同意对外销售涉案云教室软件产品等违约行为,以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神州数码公司造成的采购替代产品损失、律师费用支出损失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被告方物公司应就其涉案违约行为向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支付的数额。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方物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方物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0万元;
二、驳回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719元,由北京神州数码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688元(已交纳),由北京方物软件有限公司负担49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人民陪审员  贠桂玲
人民陪审员  窦鑫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 楠
书 记 员  杜文婷
书 记 员  张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