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

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1383。
法定代表人:段宇峰,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守领,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举,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白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41983825F。
法定代表人:徐坚方,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80521025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新村村**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6721。
法定代表人:杨兆红,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珍,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963586。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西,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805220272。
再审申请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5日以案件情形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代艳
审判员  付振义
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毛毛
书记员顾雄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