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与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222民初820号
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41983825F。
法定代表人:***,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885097。
被告: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6721。
法定代表人:***,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15687。
被告: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守领,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白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红豆杉种植养护工程款627521.40元,并支付2019年1月16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102913元,并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产业发展项目立项的批复》(盘发改农经[2015]168号),确定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产业发展项目,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制定了《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绿化及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发布了《滑石乡生态移民小区-雷打山红豆杉种植养护工程邀标公告》,后原告参与竞标并中标。2015年3月29日,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原告、原盘县林业局签订了《滑石乡红豆杉种植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生态移民小区至雷打山段种植红豆杉并进行养护,付款及结算方式为全部种植完成且达到约定的要求,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工程款。其余资金在养护期满组织验收后,在二十个工作日结清余款。并由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原盘县林业局在一年内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施工,完工后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组织验收,并于2015年12月12日出具了《验收报告》,认定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为合格工程。但是在验收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该工程经原盘县审计局委托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为627521.40元。2016年7月18日,原告在养护期限届满后将工程移交给被告进行养护。工程移交后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原盘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确认了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但二被告仍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于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予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属实,对原告要求支付的欠款本金没有意见,但是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是因为原盘县人民政府未拨付资金造成,并非二被告的原因造成,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且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和承担方式,所以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由于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利率5‰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辩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是因原盘县人民政府未拨付工程款造成,与二被告无关,所以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约定二被告在一年内向政府申请审批拨付工程款,所以即使计算利息也应当在工程交付一年后开始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产业发展项目立项的批复》(盘发改农经[2015]168号),确定立项建设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产业发展项目。据此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制定了《滑石乡哒啦仙谷景区至旧寨沿线绿化及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就沿线种植树苗种类及数量进行了初步确定。后经招投标程序,原告中标生态移民小区-雷打山红豆杉种植养护工程,并于2015年3月29日与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原盘县林业局签订《滑石乡红豆杉种植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按照规格要求种植该工程段的红豆杉,竣工后一年内由原告进行管护。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及结算方式为:种植全面完工且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工程款。其余资金在养护期满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原盘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后,在20日内按实际验收合格数量结清余款。合同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原盘县林业局负责与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向盘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种植苗木的任务,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原盘县林业局申请验收,后经原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并向原告出具了结算表,确认原告种植苗木的数量、单价及金额。2016年4月22日,经原盘县审计局委托贵州朋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作出司造(2016)198号审计报告书,确定滑石乡生态移民小区至雷打山红豆杉种植养护工程审定金额为627521.40元。2017年7月18日,原告在养护期限届满后将种植的苗木移交原盘县鸡场坪镇人民政府及原盘县林业局。后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向有关木门反映情况,经原盘州市生态文明局调查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另查明,2015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撤销盘县滑石乡人民政府,其辖区部分村居委会由盘县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管辖,2017年6月,盘县鸡场坪镇人民政府更名为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县林业局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更名为盘州市林业局,后盘州市林业局与盘州市生态文件建设和旅游发展局承担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整合,组建盘州市生态文明局,加挂盘州市林业局牌子。2019年1月,盘州市生态文明局与盘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合并,成立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加挂盘州市林业局牌子(盘州市林业局为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内设部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及利息,如需支付应支付多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苗木,在管护期满后将苗木移交给二被告,后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指定的苗木,且经二被告验收,原告在验收后一年内进行管护,并向二被告履行了移交苗木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二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苗木款。根据原盘县审计局委托审计,确定货款金额为627521.40元,原被告对该金额均无异议,故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苗木款627521.40元。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及第六条均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在验收后一年内,该约定应是对第五条约定的变更和补充,故应当以验收后一年作为二被告付款的期限。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将苗木移交给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在2017年7月18日前付清货款,二被告未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二被告应自2017年7月18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进行计算。根据二被告拖欠款项的时间,本院认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的基础上上浮40%,即为年利率6.49%,故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为5637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支付购苗款627521.40元,支付2019年1月16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56372元,并以未支付的购苗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全部购苗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原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被告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负担5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红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