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

袁某某与***、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2民初1995号
原告:*某某,男,201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樟树市,住樟树市。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原告*某某之母),女,个体工商户,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樟树市。
被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住樟树市,系被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省绿野花卉种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以自己已经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2185元,减半收取1092.50元,由原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负担。
审判员涂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