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荣新、张奉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民初863号
原告:余荣新,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张奉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继文,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胡爱平,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高安市蓝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蓝坊新世纪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928295962。
负责人:魏三忠。
被告: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609P。
负责人:向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良,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高安市。(特别授权)
原告余荣新、张奉华诉被告胡爱平、高安市蓝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余荣新、张奉华于2022年6月21日以其正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爱平、高安市蓝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荣新、张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荣新、张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3元,减半收取计5131.5元,由原告余荣新、张奉华负担。
审判员  皮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