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406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兰,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609P。
法定代表人:向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仲荣,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译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892545240W。
法定代表人:饶小毛。
第三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585352。
法定代表人:刘雪飞。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绍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