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沈阳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五五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钻石湾和硕园37号。 负责人:黄坤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沈阳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