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恒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辉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海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艳明,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辉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某1。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理华,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铭,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辉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邝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2元(由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960元),减半收取1411.6元,由江门恒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854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慧仪
书 记 员 李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