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5民初604号之三
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6D9E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海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7栋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620702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海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崇文西大道鑫鸿苑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AD58X7A。
负责人:***。
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海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海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两被告已将诉讼标的货款付清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8元,减半收取计18,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国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帅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