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原告或申请人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粤0306执保3106号
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你(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执保310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①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11×××06账户内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154408.4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以银行实时更新为准),已作第18顺位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②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1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154408.4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951564.29元(以银行实时更新为准),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③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村鑫豪第一工业区厂房一栋一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5000083317),冻结期限叁年,自2019年05月15日至2022年05月14日止。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你(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你单位)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张里奕
联系电话:0755-2350****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注:①此通知书为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用;②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9)粤0306执保3106号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执保310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你方①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11×××06账户内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154408.4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以银行实时更新为准),已作第18顺位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②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1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154408.4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951564.29元(以银行实时更新为准),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③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村鑫豪第一工业区厂房一栋一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5000083317),冻结期限叁年,自2019年05月15日至2022年05月14日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张里奕
联系电话:0755-2350****
2019年5月15日
(注:①此通知书为财产保全通知被申请人用;②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9)粤0306执保3106号
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执保310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你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名下账号1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154408.47元,实际冻结人民币951564.29元(以银行实时更新为准),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张里奕
联系电话:0755-2350****
2019年5月15日
(注:①此通知书为财产保全通知被申请人用;②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