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257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鑫豪第二工业区厂房一栋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506B。
法定代表人:张育青。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愉盛股份合作公司综合楼7楼2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53282。
法定代表人:杨汉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裕华园西26栋四楼401(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26774。
法定代表人:庄世良。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海天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54408.4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1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54408.4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林明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