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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3702号
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M地块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C2栋2层C2-1室。
法定代表人:田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
法定代表人:吴琦。
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贝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天下惠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