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川大道**现代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36051241。
法定代表人:留恺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