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川大道81号现代商业广场4幢410-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36051241。
法定代表人:留恺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亚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