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40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36051241。 法定代表人:留恺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宇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奕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