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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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40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36051241。
法定代表人:留恺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乾侨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宇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奕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