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南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佳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南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5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佳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北平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南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卓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综合楼三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佳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南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南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6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