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11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娟,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联系。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政和路交叉口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944661XY。
法定代表人:郭红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中晟光伏110KV线路扩建工程的施工搭建跨越架建设,双方约定该跨越架总工程价款为40000元整,正常天气施工期为一天,期间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被告施工搭建跨越架,完成之后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20000元。在2017年6月29日上午一点左右,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安全拆除所搭建跨越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20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1、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国安电力公司将涉案跨越架工程承包给了孙来选,原告***应当证明其与国安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你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施工,其搭建的承力索跨越架用了劣质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绳索断开,导致整个跨越架搭绕到安阳供电相王线35千伏线路上,致使相王线路跳闸,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国安电力公司的发包方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追究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对被告国安电力公司罚款5万元,该款从国安电力工程款中扣除。故原告***给被告国安电力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国安电力公司为此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国安电力公司上述损失50000元。3、被告国安电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半工程款,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4、2017年6月30日为光伏发电项目通电验收的时间。原告故意破坏项目验收,在多处用铁丝将输电导线连接到铁塔上,导致接地短路、导线烧毁,造成损失高达12万元。为此,发包方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追究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对被告国安电力公司罚款10万元,该款从被告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故意破坏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已向安阳龙安区公安局刑事立案。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应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国安电力公司的答辩及反诉意见,原告***补充称,被告陈述不符合事实,其主张的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天气原因,二是反诉原告国安电力公司在电业检测过程中未及时通知反诉被告***,当时并非故意用铁丝将输电导线连接到铁塔上,而是原告承揽的涉案工程还没有完工,还有铁丝遗留在铁塔上尚未摘除,被告就擅自送电导致原告的工作人员受伤。被告国安电力公司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搭建塔的过程中一直在施工现场,已充分说明工程质量合格,已经过国安电力公司的认可。
经审理查明,甲方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晟光伏110KV线路扩建工程项目部与乙方***签订了《承力索跨越架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中晟光伏110KV线路扩建工程在东庄山村地××#××#塔,该档线路需要跨越35KV,工程要求搭建承力索跨越架。承力索跨越架施工工程由甲方承包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施工要求。按照国家电网施工标准施工,跨越架要求达到正常的安全距离,跨35KV不低于2米。2、工程单价及要求。施工所需工具用具机械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施工通道问题,该段跨越架工程总价为肆万元整,¥40000元。3、工期要求。正常天气施工工期为一天,一天内乙方保证搭建完成。等放线施工完成后,由乙方自行拆除,乙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承力索搭成到拆除时间定为4天。4、结算方式。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一般工程款。等跨越架安全拆除后付清全部工程款。4、安全协议。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国家电网安全施工标准施工,一切安全事宜乙方自行承担。
另查明,2017年6月24日,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显示为:“工程名称安阳中晟光伏100MW光伏项目,接受单位河南省国安电力善应100MW光伏外线项目部,发送单位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主题外线18#塔安全事故问题,联系内容:你公司河南省国安电力在2017年6月21日在施工线路18#塔搭设跨越架成立索施工过程中,因你公司施工队施工使用的劣质陈旧绳索导致施工过程中绳索断开整个跨越架搭绕到安阳供电相王线35千伏线路上致使相王线路条线路跳闸。造成安全的事故,严重影响线路的整运行。针对此事现对你国安电力公司给予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以示警告!”
又查明,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显示为:“工程名称安阳中晟光伏100MW光伏项目,接受单位河南省国安电力善应100MW光伏外线项目部,发送单位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主题人为破坏线路问题,联系内容:2017年6月30日贵公司项目部施工的送出外线并网过程中,由于人为导线地线连接造成项目并网无法正常送电,18#塔导线破损严重,严重影响并网供电正常进行,本段导线破损更换发生费12万元由你公司负责。该事件对项目影响极坏,根据(安阳中晟善应100MW光伏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你单位考核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本次考核将本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在多次用铁丝将输电导线连接到铁塔上,导致接地短路,造成导线烧毁,损失高达120000元。同时,被告提交的由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与被告上述陈述可以互相印证,且被告(反诉原告)已向事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反诉被告)***称其并非故意破坏,而是因被告(反诉原告)在检测正常使用通电过程中未及时通知原告,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造成涉案事故及损失系因故意破坏导致还是因过失导致,需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炜
审 判 员  张帆
人民陪审员  岳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