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3民初894号
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78732061C。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雪人路康典佳园****。
法定代表人:袁胜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祥、刘宏雁,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祥云佳利投资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祥云县清红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公司经理(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祥云佳利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5元,由原告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202.5元)
审 判 长 王瑞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丽英
人民陪审员 张慧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