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单元。
负责人:詹科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霞,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
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钱堃,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陈业雄,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亚兵,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石,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道明珠花园B期3栋一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蓝德宏。
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李林、周亚兵、刘石、张坤炎、深圳市德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讼前,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自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受损财产所作出的评估损失数额相差巨大,而交警卷反映的涉案财产损坏情况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认定的财产损坏项目出入较大。一审法院采信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因此,对涉案变压器等损坏项目及修复费用需进一步查清。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均申请对涉案损坏财产重新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不当。另外,本案中损坏的是电力设施,应进一步审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变压器等受损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洪远
审 判 员 罗锡芳
代理审判员 黄基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