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达电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1423民初59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广东先达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丰顺县机电安装公司已主动向原告支付所欠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现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4.38元,减半收取计3492.19元,由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侯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