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达电业有限公司

广东先达电业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02执2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先达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47092580U,住所地梅州市江边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工商注册号×××47,住所地梅州市***路(秀兰大桥南移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先达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4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本金2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核查,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义务承受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1402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邓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