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都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02执异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异议人(被执行人)***都服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明,***都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崔莲姬、杨卫红各占有该公司52%和48%的股份,认缴出资分别为2400万元和26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46年12月31日。到目前为止,崔莲姬、杨卫红均未实际出资,应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崔莲姬、杨卫红为(2020)鲁1702执20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崔莲姬、杨卫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履行(2018)鲁17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都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勤 审判员王立胜 审判员王清峰
书记员庞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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