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

常山县永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永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城南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2MA29TUDG2R。




经营者:徐洪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黄茶村130号。




被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3391255XD。




法定代表人:王良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芬,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山县永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2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