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崔莲姬,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崔莲姬,女,1973年05月05日出生,鲜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卫红,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6日作出的(2019)鲁17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934501.06元,因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对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除部分银行卡有零星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进行网络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1702执恢45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1702执恢455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2021年11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认同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做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934501.06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菏泽富都服装有限公司、崔莲姬、杨卫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934501.06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峰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彭 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