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39号 申请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3391255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云湾公路东侧199号(***洋诚综合二楼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306573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19,1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自愿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XXXXXX38)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19,1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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