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

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傅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5民初193号
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312号(工人文化宫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良益建筑有限公司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80元,减半收取计18040元,由原告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新
人民陪审员符开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玲玲